撤销原决定 90后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被认定为工伤
90后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被认定为工伤
在本报等媒体监督批评之后稷山县人社局撤销原决定
□ 本报记者 马超 王志堂
8月9日,本报头版对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90后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一事进行报道,并配发评论。报道指出,稷山县人社局所作所为公然挑战司法权威。
报道刊发后,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登上新浪微博热搜,1.6亿人次在关注,近万人参与讨论。
今天下午,稷山县人社局局长张维红、副局长乔木、县新闻中心主任杨明有3人来到太原,以召开情况通报会的形式向《法制日报》记者通报了这一事件的最新进展,并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撤销原不予认定决定
认定教师死亡为工伤
通报会上,稷山县人社局局长张维红介绍说,稷山县委、县政府对媒体反映教师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事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现查明,2017年1月寒假期间,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抽调段晓康、李兴华、景建东等10名同志到中心校加班。1月21日12时左右,该中心校孙树康通知加班教师中午到腾龙大盘鸡就餐。12时10分左右,加班教师陆续到达饭店就餐。12时56分左右,段晓康在就餐过程中突然捂住肚子面容痛苦,一同就餐的景建东、孙树康立即扶住段晓康,李兴华拨打120,随后救护车将段晓康送往稷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目前,稷山县委、县政府采取了四项措施:
稷山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领导和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事进一步核查。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约请相关专家和律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进行咨询与讨论,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抽调人员充实力量,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的所有资料进一步复查核实。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存在的认定节点认识有偏差,适用法规条文不宽泛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撤销(稷人社工伤〔2019〕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按照《稷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稷政行复决书〔2017〕2号),对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于2019年8月9日认定为工伤。
承认紧扣法条操作死板
强调法院判决没说清楚
对于舆论关注之前稷山县人社局对段晓康之死四次不予认定工伤,如今却重新认定工伤,稷山县人社局副局长乔木承认,过去人社部门紧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操作比较死板。
乔木说,这次重新组织相关专家和律师进行咨询,抽调人员对本案资料进行复查核实,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吸取教训,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适当延伸,对原有证据进行了重新复查,而后研究决定对段晓康之死认定为工伤。
“认定决定于2019年8月9日作出,8月10日,县人社局工伤保险股股长宁建文向段晓康父亲进行了送达。”乔木介绍说,由于8月10日,张维红局长参加县里组织的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面试,所以没有参与送达。
张维红告诉记者,8月9日,县政府、教育局、人社局及当事人所在乡镇工作人员上门向当事人家属进行了解释,并进行了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