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索赔现象调查:30元可拜师 有人走上犯罪之路(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巡视员马雪冰曾公开指出,针对职业索赔问题进行一次系统性的梳理和讨论十分有必要,“需要在总结职业索赔行为特性和问题的基础上,形成一套应对职业索赔问题的标准和程序,建立更加完善的规则和模式。”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9年5月31日,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对“以职业打假为名”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等4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除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方面法院也在不断驳回职业索赔者的不合理诉求。
2019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12份判决书,事由均为购得低价过期或无生产日期食品后主张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这12起诉讼均涉及职业索赔人,且一审均判决职业索赔人胜诉,然而二审均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法院认为,职业索赔人诉讼知识、举证能力并不弱于经营者,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弱势消费者,且对主张事实未能提交充分证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绍谦曾指出,对于职业索赔人“购买”问题商品,属于犯意引诱行为,可以考虑入刑;而针对捏造事实、公开散布不实消息的,则可以用刑法中的损害商业声誉、商品声誉罪加以规范。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告诉澎湃新闻,他的团队曾对“恶意行为”进行课题研究,他认为对于恶意退货,应该按照阶段分类治理,对于没有构成诈骗、敲诈行为的恶意投诉、恶意差评,短期内可以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但长期来看,增设妨碍业务罪加以打击更有效。
高艳东建议,在职业索赔人投诉的问题本身不影响产品功效的情况下,法院使用“假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时应当加以限制,防止促进食品安全的立法目的落空,不让法律成为部分人谋取利益的手段。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