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加大投入 强化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保障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3-09 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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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9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近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通知称,要落实责任,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加大投入,强化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保障;创新机制,促进农村公路转型发展。

资料图:航拍泽贡高等级公路。何蓬磊 摄

资料图:航拍泽贡高等级公路。何蓬磊 摄

  通知指出,要坚决落实改革重点任务。

  ——落实责任,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

  《意见》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强统筹和指导监督,切实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发挥好乡、村主力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

  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制,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强化法规政策和队伍建设;大力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路长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管理养护能力建设,优化机构职责配置,完善人才培养吸引和激励保障制度,落实乡级专职工作人员,开发公益岗位;对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绩效管理,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投资挂钩。

  ——加大投入,强化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工作,细化实化资金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在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时,要结合管理养护需求和资金投入实际明确以下资金保障政策:

  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继续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其中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方式由原来的按里程定额补助(“7351”补助标准)转变为按比例补助。明确“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本省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收入的比例,“替代养路费部分”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不得低于“替代养路费部分”的15%,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降低。同时,应满足《意见》提出的“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

  落实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政策。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不含“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要根据区域发展水平,明确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投入的比例。

  优化养护资金支出结构。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补助政策,应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