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处罚力度 聚焦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三大看点(2)
“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家畜家禽也可以食用。”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孙煜华说。
决定明确,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孙煜华说,决定采取以禽畜遗传资源目录为标准的正面清单管理,扩大家畜家禽的范围,这对目录的设置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事实上,家畜家禽的范围再扩大,也不能囊括所有可安全利用的野生动物,比如不属于家畜家禽的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更不能囊括事实上安全利用多年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如梅花鹿)。
“对于这一内容,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明确要求,尽快出台配套的细则,将禽畜遗传资源目录扩充为安全驯养动物目录。这个目录不仅包括可以安全食用的动物,还包括可以作为其他用途如宠物业、皮草业的动物。同时,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野生动物种群的濒危程度、检疫风险、生物资源保密等因素,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孙煜华说。
如何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划定禁食范围,是专家热议的焦点。
周洪宇指出,十几年前的“非典”和此次的新冠肺炎疫情,都是因为滥食野生动物引发,没有需求就没有供给,因此应将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范围扩展到所有的野生动物。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修改为,“禁止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姚魏则认为,虽然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必定会减少动物传染病毒给人类的几率,但是一概禁食也会造成负面影响,比如丧失人为调整生态系统的手段,更为严重的是使得合法的野生动物养殖户财产利益受损。其实,部分野生动物因具备成熟的养殖技术和检疫技术,可不被纳入禁食范围,要防止以“一刀切”的方式解决当下问题。
“就当前确定的立法计划来说,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的内容,不宜平移进入野生动物保护法。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时可以呼应决定的内容,修改野生动物的定义,重新评估处罚的措施和力度,在适当的地方增加指引性规定。”姚魏说。
对销售者作出更加严厉处罚
专家认为,为实现“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味陋习”效果的最大化,不仅要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加大处罚力度,还要同步修改其他相关法律,建立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协同机制。
在加大处罚力度方面,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探索。
对于违法食用行为,征求意见稿新设处罚规定,要求包括对食用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比现行条例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
孙煜华认为,对于违反规定的销售者,要作出更加严厉的处罚,由于销售者为组织食用者,故而其相对于食用者而言,责任更重一些,罚款的额度更高一些。对于食用而引发传染病的,由于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应通过刑法的修订增设相关罪名。
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建立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协同机制,同样重要。
姚魏建议,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同步修改其他相关法律,由此使得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既有分工又相互协调。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