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遇挑战 全面禁止野味交易后进一步措施亟待明确(2)
一些人工驯养繁育技术不过关或者数量很少、无法满足种源要求的野生动物仍在被用于探索人工养殖。即便是人工驯养繁殖成熟的种群,盗猎的野生动物混充经济动物公开交易的问题也未得到根本解决。“我们在调研中感到,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定是比较完备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没有落地强化。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现实中这套证件系统并没有建立起来,大部分野生动物仍然是以针对商家的经营利用许可证来管理。它的来源是养殖还是盗猎,目前没有有效侦破、鉴定、追溯等监管手段,做不到精细化管理。”赵翔说。
此外,对于公众健康最重要的检疫环节出现真空地带。任战军认为:“我们对野生动物疫病了解很少,检疫应该非常严格。家禽家畜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都有标准化的流程,并办理防疫合格证。经济动物更应该按照家畜家禽要求进行。但家畜家禽检疫系统归于农业部门,而经济动物按照野生动物管理,归于林业部门,并没有相应检疫系统。”
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调整等工作备受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与即将启动修改工作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意味此前存在的问题将进一步得到解决。而针对众多养殖户的担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答记者问时指出,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动物将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也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同时明确禁食范围不包括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
自己养殖的经济动物能够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或归为水生动物,成为养殖户的普遍希望。因此,新的目录调整备受关注。很多相关产业的农户能不能继续经营、饲养的野生动物后续如何处理等问题,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等,都需要有关配套目录予以明确。这些配套目录和法规是《决定》实施的关键,必须抓紧制定出台。
据媒体报道,广东、江西、四川、贵州等多地已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产(退出)调研,制定补偿方案。北京人大常委会则于3月26日对《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细化陆生野生动物及制品全面禁食相关规定。但最关键的依据仍然取决于调整后的目录。
对于在新一轮的调整中,可能无法划归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或水生动物的经济动物的养殖户,贵州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站长冉景丞表示,据他在贵州省的调研,所调查的家庭养殖户80%都有贷款,一些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的养殖户并不容易转产。许多养殖企业和经营户也是在当时的法律保护范围内依法开展的,其合法权利应得到保障。这些养殖企业的去留、人员转产、存栏动物的去向、造成损失的补偿等应该超前考虑。
除了养殖户以外,产业上下游同样大受影响。“目前林蛙处于冬眠阶段,养殖户尚可支撑,但是经销商压了存货,两个多月不能交易,有一些是供应饭店的活体蛙,陆续死亡,他们的经济损失比较大。”宋英凯说。因此,亟待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尽快明确、配套措施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