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掩护法(14)
(一)密切打仗未成年人的单元,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济掩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放、救济机构;婴幼儿照护处事机构、早期教诲处事机构;校外托管、姑且关照机构;家政处事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处事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诲、培训、监护、救济、关照、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等。
(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非凡教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三)学生欺凌,是指产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可能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逼迫、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工业损失可能精力损害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有关划定予以掩护。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电)
《 人民日报 》( 2020年12月07日 10 版)
(责编:杨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