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清浴妃图》破解苏绣作品“版权逆境”(4)
苏绣为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绣娘通过多种颜色的利用和针法的机动应用,使绣出的物像更真实活跃、质感毕现。即便苏绣作品系以画作为稿本,但颠末刺绣艺人对造型、色彩、针法等因素的选择与创作,该当认定为举办了艺术再创作,在表达介质、表达方法、表达结果上形成了与稿本画作有着显著区分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即绣品。因此,绣品上荟萃了稿本画作作者的创作与绣娘的武艺两种代价,著作权法应别离予以掩护。
在本案的审理与裁判中,法院一方面充实掩护稿本作品著作权,对付未经许可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予以避免;另一方面保障刺绣艺人的创作需求,通过认可绣娘的创作性劳动,必定其应得的好处。应该说法院充实思量了刺绣传承与成长带有明明的公益性,并僵持平等掩护、适度掩护的原则,分身了刺绣艺人与稿本作品作者的好处诉求,浮现了司法对付包罗苏绣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掩护和支持。(王燕仓 徐飞云 艾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