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以中低收入群体为主 该如何治理?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19-05-15 04: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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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寻中国特色的电动自行车治理路径

资料图:电动车。 中新社记者 张斌 摄

资料图:电动车。 中新社记者 张斌 摄

  导读: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和安全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治理和规范电动自行车,是牵涉亿万百姓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课题。近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中国电动自行车治理的经验与挑战研讨会”,记录并分享了我国电动自行车近十年来的地方立法经验,为电动自行车的治理提供了宝贵经验。本期声音版摘编会上部分专家观点,以飨读者。

  立法研究需要 解决哪些问题

  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动自行车立法面临很多问题:一是允不允许使用和发展电动车,也即对电动车的管理是否可能限制公民财产权,理论上如何解释这个问题,这在学术上引发了很多争议。二是地方治理如何与“行政三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进行衔接。目前“行政三法”正在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修改,如何回应地方治理需要是一个重要议题。在电动自行车治理过程中,地方立法能否设立新的强制、规定新的违法行为、设定新的目录(许可),需要进一步研讨。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规范和治理电动车的第一条路径是立法,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规范。目前地方性立法只能规定地方性事务,那么,电动自行车管理是不是属于地方性事务?为何不制定全国性立法?

  当前,每个城市面临的电动车治理问题不一样,有的地方限制得很严,有的地方放宽,比如湖南汨罗,是个县级市,就没有限制。地方立法有道理,但有没有可能进行国家层面统一立法,然后由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执行性规定?

  第二条路径是管理、执法。第三条路径则是老百姓观念的形成。如何让老百姓接受电动车的相关规范,公民的财产权又如何保障?可以从生产、销售、使用三个环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和治理。在生产环节,立法需要明确要生产多大、多重、多快的电动车;规定生产超标电动车的厂家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在销售环节,应当制定销售名单,明确相应电动自行车的型号,并且对假冒伪劣商家进行查处。在使用环节,应当考虑制定上牌、登记、行使等规则。每个环节都需要抓好。

  陈东(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法规处处长):据不完全统计,当前符合国标和超标电动自行车总量为2.7亿辆。使用者以中低收入群体为主,事故赔偿、使用方面的问题都比较多。电动车立法项目的研究非常具有现实和历史意义。首先是电动自行车的定义问题。目前非机动车有很多种类,有的是普通电动自行车、有的是电动滑板车、还有的是两轮的平衡车。滑板车和平衡车目前不认为是交通工具。其次,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的讨论、论证,形成了新的国家标准。再次,在新国标制定之前曾对电动车的性质存在争议,尤其是对突破国标生产的电动车,如何对其进行定性存在困难,管理也有难题,这些都有探讨完善立法的必要。

  地方立法有何 经验及特点

  陈东: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出台时,全国电动车的数量比较少,相关产业刚刚兴起,对于电动车的使用、立法中缺乏预期,现在的立法主要是对电动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将电动车纳入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授权各地进行具体细化。对电动车的立法框架,只是明确了行驶速度、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的国家标准——符合标准,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根据的是1999年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