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以中低收入群体为主 该如何治理?(2)
各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目前有两种形式:一种融合在非机动车管理规范中,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有5个省市。另一种是对电动自行车专门立法,有13个地方,5省8个城市。地方电动车立法,既得益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授权,也得益于新立法法对设区市的相关授权。
目前国家立法机关正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已经征求了各部门的意见,准备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修改的总体思路是授予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电动车立法是综合性立法,涉及生产、销售。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法对电动车全链条规范,需要地方立法对整个环节进行规范。电动车立法应当是综合性的、全面的、完整的。
余凌云:《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制定,立法过程非常具有针对性。条例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后的这段时间内,大家对立法的印象很好,没有负面声音。广东深圳很早对电动自行车就有地方立法,效果不错。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通过并实施,江苏省的相关立法也在制定。黑龙江正在进行电动自行车立法。
王庆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处长):北京市的地方立法并非最早,但是在其他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有一些亮点。立法过程中进行了很多调研,北京市立法的主要思路和基本原则是:
第一,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我国是一元多极立法体系,对于电动自行车立法中的关键问题,社会公众和生产厂商的认识存在偏差,对于是否进行严格规范存在争议;对于销售环节是适用产品质量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存在争议。北京市的立法坚持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分类,确立了基本原则;坚持产品质量法对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标准,在立法出台之前,工商和质检对生产销售进行了整治和治理。
第二,实施全环节管理,源头治理。由于政府初期并未对电动自行车及时管理,销售出于失控情况。如何对百姓的信赖利益进行保障是难点。重点是对生产、销售的不执行产品质量法的问题进行治理。
第三,积极稳妥推进原则。北京市立法对电动车进行系统的规范,必然会影响百姓利益,因此设置了3年过渡期,对百姓购买的车辆不是一刀切地禁止,而是引导。坚持对生产销售环节的治理先行,在3年过渡期逐步消化存量。坚持舆论宣传先行,形成公民对电动车的合理预期,法律出台之后半年作为试行期,也为社会接受法律制度的变化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第四,疏堵结合。北京市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希望通过规范促进使用非机动车,从而缓解以上问题,让公众树立安全意识。
邹维萍(北京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自行车为规制重点。在条例的制度设计过程中,规范了各个环节。一个制度设计是销售环节,条例通过产品销售目录,以国标为唯一标准,将符合国标的产品即纳入产品销售目录,这个目录是开放的。另一个制度设计是登记环节。北京市电动车必须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为了促进公民购买合标电动车,对于符合目录的车辆,免费发放行驶证、号牌;而不符合的车辆,则取得临时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具有3年的过渡期。此外,对罚则等问题也作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