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科学设置未成年人治安违法行为处遇措施
科学设置未成年人治安违法行为处遇措施
宋英辉 苑宁宁
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执行。这一规定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避免关押造成的身心伤害。但是,由于没有规定后续如何管束和帮教,实践中大多一放了之。因为这些违法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偏常问题并没有解决,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特别是闲散或流浪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甚至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顽疾。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力度,将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修改为对于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具备法定情形时,作出的行政拘留予以执行。
对未成年人适用行政拘留难以发挥教育矫治作用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对未成年人适用行政拘留,除了使行为人留下案底外,也难以发挥教育矫治作用。
第一,行政拘留难以对未成年人起到预防作用。
行政拘留作为对治安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旨在通过临时拘禁违法者,达到遏制再犯、吓阻潜在违法者的目的。对于成年人来说,他们具有认知能力、情绪控制和行为控制能力,理解违法行为与治安处罚之间的关联性。因此,行政拘留对成年人更能发挥预期效果。
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从外部因素来看,大多违法未成年人深受家庭监护缺失、父母教养不当、学校教育偏差、社会消极环境或不良资讯的影响。从个体自身因素来看,此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心处于发展的不稳定、不成熟状态中:在脑发育方面,尽管脑的重量和容积基本达到成人水平,但是大脑机能远远落后于成年人,特别是前额叶皮层远未成熟,辨别是非、控制行为、遵守规则的能力弱;在心理方面,处于“第二次危机”的青春期(十二周岁左右至十八周岁),内心充满矛盾,情绪容易波动,具有很强的叛逆性、冲动性。因此,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下,未成年人容易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
对未成年人予以行政拘留,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确可以暂时隔断他们与不良社会环境的联系,在短时间内防止他们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但作用非常有限。由于行政拘留缺乏针对性且期限短,这一措施无法解决未成年人原本存在的心理行为偏常,消除其诱因,也难以使之形成对法律应有的敬畏和守法的内心需求,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再次违法或犯罪。
第二,行政拘留会给未成年人的社会化造成负面影响,成为社会治安的长期隐患。
青春期是个体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未成年人的脑细胞内部结构和机能不断进行复杂的分化,沟回增多、加深,神经联络纤维数量大大增加,大脑某些重要的机能逐渐发育成熟。比如,十二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时期,控制情绪的边缘脑仍处于发育的关键阶段。研究表明,不良的外部环境和经历会改变或阻碍大脑发育的正常进程,而且这种影响具有不可逆性,日后难以完全消除。行政拘留是一种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从行为自由到行政拘留后封闭式拘禁,其所处环境会发生巨大变化,这会对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性格养成、心理健全产生影响,甚至有可能促成其形成反社会人格,导致攻击性增加,日后矫正的难度更大。
同时,对处于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予以行政拘留,会短暂中断其接受教育的过程,且容易形成标签效应,使之受到排斥或歧视,有的甚至会自暴自弃,给回归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困难。
鉴于以上理由,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应当简单采取成人化的处罚模式,特别是应十分慎重适用行政拘留等拘禁类措施。
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实行区别对待经实践证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