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科学设置未成年人治安违法行为处遇措施(2)
未成年人身心处于发展中,可塑性强。在容易受到不良因素影响误入歧途的同时,也容易接受教育矫治重回正途。如果干预及时、得当,可以将其培养成为合格的公民,至少不是危害社会的人;如果放任不管或者干预不当,心理行为偏常很有可能继续严重下去,导致实施犯罪甚至成为累犯、惯犯,矫正成本高、难度大,严重威胁社会治安。可见,要降低未来社会的犯罪率,必须从未成年人群体切入,科学、合理地应对其罪错行为。
联合国有关文件与公约以及多数国家与地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而且经实践证明是有效的。简单来说,就是不能简单照搬适用于成年人的措施,对其行为单纯地进行惩罚与制裁,而是关注行为人,消除其心理行为偏常,帮助恢复实现正常的社会化。比如,我国澳门地区针对年满十二周岁尚未满十六周岁、被法律定为犯罪、轻微违法或行政上违法的未成年人,根据情况适用不同的教育监管措施:警方训诫、司法训诫、复合、遵守行为守则、社会服务令、感化令、入住短期宿舍和收容。再比如,日本、美国、法国等将这类行为(称为“违警行为”)作为轻(微)罪、违警罪处理,未成年人适用区别于成年人的少年司法制度,程序和实体上的多元化处遇措施充分体现了非监禁化、教育矫治的特点。在域外,虽然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类似行为(类似于我国内地的治安违法行为),有的措施也涉及限制人身自由,但其功能定位是对行为人心理行为偏常的干预矫治,而不是对行为本身的制裁,因其具有专业性、针对性和持续性,而与以制裁为目的的行政拘留有实质性区别。
此外,如何有效处置违法未成年人,我国地方公安机关也在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比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广西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在整合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警察队伍的基础上,开展了违法未成年人警察训诫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训诫感化制度涵括了训诫、跟进、解除三大块内容,由承办警官、司法社工、违法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四方共同完成并负责。在北京市海淀区,社工跟进帮教3次以上服务的48人中无一再次违法或犯罪。
科学设置未成年人治安违法行为处遇措施
未成年人正处于学习知识技能、养成人格、培养规则意识的关键阶段,家庭、学校、政府以及社会等方方面面应当创造条件,对他们的心理行为偏常开展针对性矫治,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引导其接受适合的职业技能教育与培训,最后顺利融入社会。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家庭依赖性,一般情况下尚未进入青春期,对其教育管束最适宜由父母进行,由专业人员跟踪帮教,予以支持、监督。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独立性,容易叛逆冲动。大量案例和数据也表明,十三周岁至十四周岁是未成年人开始实施违法行为最为集中的年龄阶段,需要更多外力的干预。对此,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建议以十二周岁为界限,设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矫治和预防功能的干预措施。具体包括:
(一)对已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遇措施。
1.警察训诫。对于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训诫,组织旨在促使双方和解的商讨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或改进管教方式,告知学校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