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科学设置未成年人治安违法行为处遇措施(3)
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或者达成和解,具有较好监护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交由学校进行告诫,对其批评教育、警示谈话、将表现计入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告知监护人加强管教。
2.改正计划。警察训诫或校方告诫,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帮教小组,针对未成年人的问题制定改正计划。帮教小组应当由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知识的人员或社工参加。改正计划应当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且具有针对性。
在改正计划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责令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履行以下义务:
(1)向被害人致歉和赔偿。责令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等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责令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等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2)遵守行为规范。规定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禁止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出入特定场所等。
(3)接受教育矫治。责令接受特定内容(情绪控制和人际关系管理、法治教育、职业培训等)的教育或特定类型(寄宿学校)的教育,接受心理辅导、戒瘾治疗等。
(4)参加校内或社区服务。责令行为人参加校内或社区公共服务等活动。
(5)接受保护观察。由法律规定或授权的机构、组织或专业人员,对其跟踪帮教、监督考察。
3.转入专门学校。对于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经警察训诫后仍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转入专门学校。具体来说,如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转入普通专门学校的,可直接转入;本人或其监护人不同意或无法联系到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教育对未成年人至关重要,未成年人无论如何都不能中断学习。专门学校一方面可以保障适龄未成年人继续完成义务教育,同时可以对其行为进行集中管束,使其接受针对性的教育与矫治,掌握一定的技能。实践证明,专门学校在教育、矫治问题青少年方面成效显著。
(二)对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遇措施。
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有关机关和部门予以支持、监督。
(三)对未成年人家庭的干预措施。
处置未成年人治安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责令监护人改进家庭监护,比如全面履行监护职责、改进家庭教育、接受专业支持或亲职教育、一定时间的陪伴与交流,等等。监护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可以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存在法定情形的,可建议或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现流动的未成年人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紧急处置后,立即送至当地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看守,通知其监护人。所采取的干预措施在行为地执行;不具备条件的转送至户籍或监护人所在地委托执行。没有监护人或者联系不到其监护人的,暂由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临时安置,后根据适用的措施移送至有关机构或场所。
综上,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应当调整以下内容:
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三款后,补充增加“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整合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有关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在适当位置单独设置为一条。具体条文为: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根据案件情况公安机关也可以交由学校进行告诫,必要时成立帮教小组,制定改正计划,进行跟踪帮教。
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履行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