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诬告陷害者勇敢亮剑(3)
据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新疆、贵州、浙江、吉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出台澄清不实举报、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处置诬告陷害行为的相关规范。
“当前这些地方的举措,充分证明纪检监察机关对不实举报和诬告陷害的高度重视,释放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理不实举报和诬告陷害具有规范化的制度要求,并且制度规定日趋完善。”宋伟说。
宋伟认为,这些制度对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能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氛围。
在庄德水看来,这说明现在澄清不实举报和处理诬告陷害已成为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点工作,就是要培养改革派的干部,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让他们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工作,不要受到不实举报和诬告陷害的影响。
坚持法法衔接原则
规范相关处置程序
处理检举控告是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称,实行检举控告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多年来,这种形式的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个别地方、部门也出现了诬告、陷害等问题。
“有些诬告事情虽小,却很难查清楚,群众戏称‘一封信、几毛钱、查半年’。这些诬告虽然总量不大,但杀伤力很大,让一些受到诬告的党员干部寒了心、泄了气。”宋伟说。
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对此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宋伟介绍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有关诬告陷害条款由此前的组织纪律部分调整到政治纪律部分并进行了补充、完善。
“这些规定是这项工作的法律和党内法规依据。”宋伟说,但这些依据不能替代具体工作规则。
2018年5月,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提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今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规定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今年2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2019年主要任务包括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宋伟介绍说,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就是要进一步规范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在发挥党员和群众监督作用的同时,又保障党员权利。
在庄德水看来,由上述脉络可以看出,中央已经关注到不实举报和诬告陷害的严重危害性,正着力通过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对诬告陷害者实行严厉惩处,对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匡扶正义,让他们更加硬气,进而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庄德水建议,在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时,有必要完善处置诬告陷害的相关程序规范,坚持法法衔接的原则,鼓励相关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纪检监察部门也可以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