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解除医务人员院外出手后顾之忧(2)
“这也应当适用于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在列车、飞机等场所对患者自愿施救的情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刘炫麟告诉记者,此时虽有诊疗行为,但不宜再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受助人之间视为医患关系,而是医务人员利用自身专长(诊疗技术)为受助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成立无因管理关系。
刘炫麟进一步分析说,无论是在列车上还是飞机上,医生在医院外进行救护都不同于医院内的救治和常规的救治。因为紧急情况下的救治往往没有更周全的时间去考虑,而且也不像院内救治时还有团队协作、品种更全的药品以及医疗器械的检查等来支持和辅助自身的诊治。因此,立法理应对医务人员在院外紧急情况下自愿施救的注意义务要求较低,否则难免会强人所难。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条款”并没有包含“但书”内容,这种一刀切式的规定在立法中并不常见。
据刘炫麟介绍,民法总则草案中曾经有过“除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等类似表述,但在正式稿时还是删除了这一内容。删除的主要理由有三个:首先,当时草案的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要平衡受助人和施救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包括医生在内的所有见义勇为施救的人,其能够自愿施救已经说明了其道德品质,几乎不存在主观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其次,如果法律在紧急情况下对实施救助设定的要求过高,那么就会使得施救人有很多后顾之忧,反而不能实现立法“鼓励利他行为”的目的,一部分人包括医务人员可能就会选择旁观而不愿意或者不敢施救。最后,作为一部法律,如果其生效,将统一适用于每一个人。如果因为规定过于严苛造成其他人不愿意施救,我们也将陷入困境,造成恶性循环。
解除好人“后顾之忧”法律仍有空间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虽然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见义勇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也隐含了一些问题。在对公民进行紧急救助时,如果贸然施救或者救助不当,则可能给被救助人带来“二次伤害”。比如做心肺复苏的时候,就可能会造成肋骨骨折,颈椎、脊柱受伤者如果被人强行扶起,可能导致截瘫。如果所有不利后果都由受助人承担,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不利的。鉴于此,有业内专家建议完善相关规定。
对于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列席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耿福能认为草案应当增加一个限制,即“医务人员在岗诊疗活动中”。
“如果没有这个限制,很多医务人员在飞机上或者是高铁上,可能为了保护自己就很难再去出手救治别人,就会缩手缩脚。”在耿福能看来,一部好的法律应该是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温暖的,“如果增加这个规定,医生在任何时候都会见义勇为,有病就敢医,能够挺身而出救助病人”。
“医生的先前介入行为,对于病情较轻的受助人可以做到及时治疗或者稳定病情,对于病情较重的受助人,其可以跟后面的接诊医院形成一个连续性的治疗,更有利于患者的诊治。想让更多的人愿意伸出援手,那么从立法来讲,就要使大家没有后顾之忧。”刘炫麟指出,由于民法总则的“好人条款”并不是专门针对医务人员,一些其他的见义勇为行为也适用这一规定。因此,为了消除目前医务人员内部的担心,积极回应社会,并贯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的精神,在侵权责任编草案中专门针对医务人员作出免责规定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