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 听老立法专家讲述立法故事

光山新闻网 admin 2019-02-02 22: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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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局举办专题讲座,邀请老立法专家讲述立法故事。张绵绵摄

  改革开放4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成就卓著,不少鲜为人知的往事蕴含其中。12月7日,四位资深立法者接受媒体采访,分享难忘片段——

  我们亲历立法的几件事

  97刑法取消了三个“口袋罪”

  1979年制定的刑法,是“文革”结束后制定的第一批法律,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现正在编纂审议民法典,其实在1979年刑法基础上修订的1997年刑法,已是第一部法典,现代刑法典。

  1997年1月6日至9日,王汉斌和任建新、罗干同志一起召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连续开了4天会,对修订草案一条一条过,当然,主要精力是放在草案中事关重大、特别是有争议的问题上,充分讨论,确定修改方案。

  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重大修改。一是罪刑法定原则。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不是说不要这个原则。刑法执行十几年,理论和实践都得到充分发展,已经具备修改的条件,这是法制的重大进步。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个原则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但1979年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诉讼原则规定了。修改刑法时想,无论程序法还是实体法,都必须贯彻人人平等原则。同样的罪,适用同样的刑,不能因为身份不同、工作不同、背景不同而判不同的刑罚。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就应当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能法律规定了,适用起来又因人而异。三是罪刑相当原则。就是轻罪不能重判,重罪不能轻判。刑法规定量刑都有幅度,罪刑相当,就是要选择正确的幅度,在幅度内掌握好量刑尺度。修改刑法时有的同志举这样的案例,1983年有个偷西瓜的小青年,本来达不到重判的程度,赶上“严打”,就判无期,就是罪刑不相当。执行法律不能搞“运动”,法律规定了,就要严格执行,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也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如果是法律规定轻了,就通过修改法律。

  关于刑法分则的重大修改。一是把反革命罪一章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二是对三个“口袋罪”的修改。1979年制定刑法时,对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称为“口袋罪”,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改革开放前是计划经济,为保持经济稳定,商品计划调拨,老百姓异地运输、买卖商品赚差价,就被说成是投机倒把,做生意一不小心就是投机倒把,对搞活经济是一个束缚,不符合改革开放的需要。还有的“小混混”偷西瓜,定盗窃罪不好定,就定流氓罪,判刑就可以判得很重。玩忽职守罪也规定得很笼统,具体指什么情况不明确,实践中对相同情况,有的定了罪,有的没定罪。推进依法治国,实行罪刑法定,这些情况都要改变。当时工商部门的同志坚持不能改投机倒把罪,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投机倒把,习惯了,每次讨论都有不同意见,我们坚持从罪刑法定原则考虑,对犯罪行为法律必须明确规定清楚,不是说过去按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处理的都不行,有些行为是必须用刑法处理的,如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的,签订虚假合同搞诈骗的,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的等等,需要判处刑罚的,必须动用刑法打击,但在法律上要把具体行为规定出来,一看就知道什么事不能做,后来对这些必须用刑法打击的,都在法律上具体规定出来了,不再笼统规定一个罪名,究竟是指什么可以随意解释。

  争议“港监能不能当被告”

  1983年3月2日,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中有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吊销职务证书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这一条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审议过程中,不少常委会委员对这一条规定提出意见,建议修改为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3月4日,杨尚昆主持召开座谈会,就这个问题听取意见。参加座谈会的几位常委会委员和法律专家一致的意见是,应当规定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草案否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不符合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交通部坚持草案规定,认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监,它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不应成为被告。

  次日上午,彭真召开会议,再次就这个问题进行商议。习仲勋、彭冲、廖承志、杨尚昆和交通部部长、副部长参加会议。在这样一个有五位副委员长(其中四位又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参加的高层会议上,交通部仍然坚持草案规定。交通部部长说,港监履行职务,头上戴的是国徽,把它告上法庭,就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告上法庭,这怎么行?!这时,彭真很严肃地让顾昂然念前面讲的宪法有关规定。彭真说:海员、特别是当上大副、船长,要熬多年才能取得执业证书,你处罚错了,吊销他的执业证书,等于砸了人家的饭碗,还不许人家告到法院,讨个公道?交通部仍然不服。交通部副部长说,他在海上跑了多年,当过大副、船长,美国、日本对这种行政处罚都是不能告到法院的。这次会议还是没有达成共识。走出会场时,习仲勋感叹说:“都念宪法了,还不服,这事儿真难啊!”

  会后,王汉斌立即布置法工委研究室查美国、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工委加夜班写了两份材料,证明那位副部长讲得不对。日本有一部海难审判法,美国有一个“海商法案例”第283例《1974年美国联邦法院判决大卫·苏利亚诺控告美国海岸警卫队队长案》,都很明确:无论美国,还是日本,当事人对海事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都是有权向法院起诉的。

  为了解决问题,王汉斌给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写了报告,汇报常委会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的情况,并附上有关资料。这份报告先报习仲勋,他批了一个“好”字,然后批给万里。万里专门让国务院研究室主任马洪来了解情况。他回去向万里汇报后,万里就把报告批给了交通部,让他们不要再争了。

  这场争议还引出了一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程序的变革——由“一审制”改为“二审制”,实质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制度创新。3月5日,委员长会议经讨论并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一般采取如下程序:第一次常委会会议先听取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审,不作表决;在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对该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后,再付诸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