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对于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增强制度意识,严格执行《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要加强对《规则》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日常监督重点,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规则》全文如下。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