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情和行程,当心犯罪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近期,有新冠肺炎患者因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或者违反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了严重后果,他们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特殊时期、特别情况下,隐瞒病情和行程,为什么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办理此类案件,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针对社会关切,《意见》提出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十大执法司法政策。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月8日晚8点左右,河北邢台内丘县一名64岁的患者刘某某因新冠肺炎致多脏器衰竭,抢救无效后死亡。该患者因刻意隐瞒从武汉回来的行程和个人病情,导致77名与其密切接触人员被全部集中隔离。此前,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不听话、不在乎”,损害他人健康,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冠肺炎患者隐瞒行程、病情,不仅不利于自身的治疗,而且还将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记者梳理后发现,近期媒体已经报道了数十例同类型案件,涉及多个省份、多种情形,常常出现一名患者影响多人的情况。
2月5日,福建晋江市检察院发布一则案件消息,提前介入该市英林镇新冠肺炎患者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据了解,1月20日,张某某自武汉返回晋江后,谎称自己从其他地方回来,无视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多次参加民俗活动、宴请活动等,密切接触者多达4000余人,其中多人已被确诊。
陕西省丹凤县一对夫妇隐瞒前往湖北经历,编造虚假社会活动,未在家里自行隔离,在感到身体不适前往诊所就诊后,还参加了社会活动,导致80余户300余名群众需要集中隔离。
在山东潍坊,一名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刻意隐瞒个人旅居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68名医务工作者、49名其他人员被隔离观察。
在广东,父子两名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从疫情发生地返回东莞,出现发烧症状后不仅没有主动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而且在去医院后谎称自己2019年12月即返回,同时隐瞒了曾与多名村民聚餐等情况,导致多名医护人员以及众多亲友、村民等被隔离观察。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些新冠肺炎患者最终均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为这些患者的“不听话、不在乎”,甚至极个别人的“有意为之”,损害了他人健康,自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敦促新冠肺炎患者及时报告,多地出台政策
为什么只是隐瞒了个人行程或者病情,就被公安机关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因为新冠肺炎患者隐瞒了个人行程或者病情,有关部门就没法对其采取检疫、隔离等措施。”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虞浔认为,执法司法机关办案主要的法律依据是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