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情和行程,当心犯罪(2)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已有多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了对此类问题的治理。2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对于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采取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触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十号公告规定,任何隐瞒、谎报病情,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的,要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相关的传染病病区的人员或者跟传染病病人有密切接触的,刻意隐瞒了接触史和症状,不接受观察,不隔离,不回避别人,这种行为有可能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些公告措施的执行以及典型案例的宣传有利于消除确诊患者的侥幸心理和心理压力,促使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个人行程和病情,也有利于提高居民防范意识,还对一些恶意传播病毒者形成了强大的震慑。”虞浔认为。此外,针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易发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专门印发指导意见,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查处。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区分不道德、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准确定罪量刑
有一些人提出,行程属于个人隐私,是不是可以不报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娄秋琴律师说:“行程以及发病是否报告虽然是个人隐私和自由,但在防控重大疫情的状态下,公民需要让渡一部分隐私以维护公共安全。公民故意隐瞒行程或者发病不报告的,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但判断是否触犯刑法还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在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较为严重的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学者认为,在对刻意瞒报、谎报疫情者严惩不贷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区分定性。
娄秋琴说,“对那些明知患病仍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积极故意接触不特定多数人的,应当按照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但并无主观传播故意,也采取了防护措施,但仍然造成传染病传播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是故意接触并传染给特定人员的,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虞浔认为,判断隐瞒行程或者病情的患者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从客观行为方面需要考量以下因素:行为人被确诊或者归属于疑似病人后,是否按要求进行了隔离观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绝卫生部门对其采取的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行为;行为人是否有到处走动、参加活动,与不特定的公众接触等行为。
“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直接影响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司法机关应当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正确区分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娄秋琴表示,为了自身和公共安全,公民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部署与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让公民能安心予以配合。
《 人民日报 》( 2020年02月12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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