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权威解读《支持复工复产十条》(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2-27 2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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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阶段,应急物资的生产是抗击疫情的重要保障。尤其是生产口罩、防护服、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和防护产品的企业,普遍面临复工时间紧、生产任务重等问题,对这类企业的行政许可直接影响产能的恢复和产品的供给。因此,要特事特办,广开“绿灯”,帮助相关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于一些转产企业,特别是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应启动生产资质应急审批程序,简化、合并审批流程,尽快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对于生产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要加快审批进度。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可以依请求优先审查、快速审查。

  第四条: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行政许可一般都有一定的许可期限。受开工时间延期、人员到岗延迟以及相关资格资质评审暂停等因素影响,有些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正常办理变更、延期、换证等事务,导致面临许可过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复工复产。因此,需要提出有针对性的便利化救济措施。对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无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许可到期的,可以适当延长其有效期,待疫情解除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为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扫清障碍。对于复工复产企业办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措施。

  第五条: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我国制造业产能有一部分用于出口国际市场,产品执行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不能在国内市场销售。加强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衔接,挖掘这部分产能的潜力,是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平稳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的重要举措。为此,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第六条: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企业信用对于企业复工复产非常重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和约束。为支持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相关企业,经企业申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尽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七条:严查乱收费乱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