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劳动者返岗就业中的机制障碍
随着湖北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各地复工复产进程加速,外出务工的湖北籍劳动者不断增多。但据了解,一些地方出现湖北籍劳动者受到区别对待、难找工作甚至被无故辞退的现象。我国法律对此有无针对性规定?如何切实保障湖北籍劳动者合法权益?4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就此进行解答。
郭林茂认为,在疫情防控战中,湖北人民特别是武汉人民不畏艰险、顽强不屈,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大局,主动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付出极大努力。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好转,各地企事业单位陆续复工复产,广大劳动者逐步返岗工作。党中央要求,湖北省要同有关省份主动对接,做好“点对点、一站式”输送返岗、外地滞留在鄂人员返乡等工作。浙江、广东等地协调民航、铁路和湖北当地政府,通过“复工包机”“就业专列”“就业大巴”主动接回湖北籍劳动者,有力保障了湖北籍劳动者顺利返岗就业。当前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了个别单位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的现象。不分情况的地域恐避和歧视,损害了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既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也不合法,更不利于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他从法律角度对此现象进行了分析,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劳动法律从不同角度,对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多渠道扩大就业。二是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国家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地域不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湖北最艰难的时期搭把手、拉一把。郭林茂说,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很多地方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帮助湖北籍劳动者返岗就业,这些做法值得肯定。针对个别用人单位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的现象,各地方要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按照党中央要求,畅通劳动者就业渠道,切实消除劳动者返岗就业中存在的工作机制障碍,创造良好的公平就业环境。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针对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和纠正。同时,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招工用工,切实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
《 人民日报 》( 2020年04月11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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