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道,为何不帮“盲”?——我国盲道现状调查(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0-15 09: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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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也明确,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主任赵理智告诉记者,我国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最早发起国之一,早在2008年6月就已正式批准该公约,加上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国内法律法规的出台,说明我国非常重视残疾人权利问题。但从实践中盲道存在的问题来看,在贯彻作为残疾人权利保障基本原则之一的无障碍原则这个问题上还有不足。

  赵理智举例称,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盲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没有及时对盲道进行保护或维修时,有关主管部门应该责令限期维修。“但问题在于,实践中缺乏执行细则,也难以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也就是说,我们虽然有规定,但是规定怎么操作、由谁来操作还是空白。”

  赵理智还提及,我国《无障碍设计规范》对于盲道的规定其实是比较细致的,但是目前缺乏对实施情况的监测。

  “盲道被占用也好,设计不合理也好,都和监管没跟上分不开,而关于监管的具体规定,在目前的法律中存在缺失。”赵理智说。

  在张万洪看来,对于盲道建设乃至更普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即便法律规定得更加详细严格,如果仅从管理角度落实,而缺少“用户视角”,特别是缺乏让残障人士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表达需求、反馈体验、救济损害,具备主张和实现平等交通权利的可行能力,难免还是会出现各种漏洞。

  发挥监督作用

  纳入政绩考核

  面对问题重重的盲道,该如何治理以保障盲人的出行权利?

  从法治建设角度,赵理智认为,可以加强《无障碍设计规范》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之间的联动,比方说可以考虑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明确规定,本条例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应包括《无障碍设计规范》。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无障碍环境条例》当中规定的追责问题无法可依的情况。

  李庆忠建议,应该将现有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升格为法律,依法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加大相关条款的强制力。比如,建筑、公共设施从设计到验收各环节,增加包括盲道在内的无障碍验收一票否决机制;完善无障碍服务相关规范;对于典型事件启动无障碍公益诉讼,发挥警示作用。

  张万洪的建议是,加强无障碍领域的专门立法,明确实施细则,压实责任主体,设定奖惩规则,提升相关规范的约束力。

  从实际工作角度,张万洪呼吁加强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协调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盲道建设中的合力,充分发挥残疾人社会组织的监督、服务作用。对于盲道设计、施工、验收或改造,要充分听取当地视障者及其代表组织的建议;对于盲道的占用、损毁,可以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发挥监督作用;对于盲道的维护、管理,可以尝试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予以保障和落实。

  赵理智认为,盲道背后反映的是包括盲人在内的残疾人面临的无障碍问题,应当对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培训,特别是盲道等无障碍公共设施的维护,应当纳入政府有关部门的日常政绩考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