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班费”名义私分小金库该当何罪?从金健案说起
以“加班费”名义私分小金库该当何罪
从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国有董事、副总经理金健案说起
特邀嘉宾
万岩丰 浙江省纪委监委驻省建设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陈 晓 浙江省桐乡市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
姚思遐 浙江省桐乡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钟 黎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教导员、四级高级检察官
韩卫红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编者按
这是一起国企党员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并由个案推动特定行业领域源头治理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金健个人决定将账外保管的资金以“加班费补贴”名义私分,为何认为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而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金健与他人合伙成立私营企业,经营与其所在的省监理公司同类的营业,并收取“分红款”,系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还是受贿?留置后,金健主动交代其受贿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事实构成自首,对其量刑有何影响?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金健,男,中共党员,1969年11月出生。曾任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科院)国有董事、副总经理兼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总经理。
一、贪污。省建科院系70%国家出资的国有控股公司,监理公司系省建科院全资子公司。2008年1月至2015年12月,金健利用全面负责监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审批等职务便利,将监理公司国有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688681.50元。
二、受贿。2010年至2016年,金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共计48.5万元。其中,2010年至2014年,金健为监理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业务承接、管理费减免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宁波分公司负责人俞某、马某某以宁波分公司股东分红款等名义所送人民币共计43.5万元。
三、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2006年左右,经监理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监理公司向项目承包人收取标书制作费并在账外保管。2012年至2018年,金健在担任省建科院副总经理兼监理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监理公司账外保管的标书制作费发放给监理公司高层领导及相关参与标书制作人员,共计人民币183.5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中金健个人分得19.2万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 2020年8月11日,浙江省纪委监委驻省建设厅纪检监察组对金健立案审查。2020年8月14日,经浙江省监委、嘉兴市监委指定管辖,桐乡市监委对金健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处分】 2020年12月17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给予金健开除党籍处分。2020年12月14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不再委派金健为省建科院国有董事,不再提名其为省建科院副总经理。2020年12月15日,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健解除劳动关系。
【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2月18日,桐乡市监委将金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移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1年2月26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2021年9月15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健犯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