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班费”名义私分小金库该当何罪?从金健案说起(2)
1.庭审中辩护人认为,金健的犯罪行为和公司的历史、制度原因有关系,如何看待该观点?如何由此案推动行业领域源头治理?审查调查中如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万岩丰:金健案件确实不是省建科院的个案。事实上,从2019年以来,我组和桐乡市纪委监委连续查处了省建科院5名管理人员的贪腐案件。这暴露出省建科院存在经营模式、管理体制、监督机制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该公司作为省建设厅下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和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金健作为国企管理人员对这些规定也是清楚的。然而,金健却利用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大搞以权谋私,实施贪腐行为。公司管理方面的问题,决不能作为其个人违法犯罪和逃避处罚的借口。
省建科院暴露出的问题,值得行业系统反省反思,也引起我组的高度重视。我们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对省建科院开展巡察和内部审计,排查出各类问题21项。对此,我组约谈省建科院党委主要领导,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要求其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省建科院及其下属子公司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先后有13人受到党纪处分,29人受到行政处分,163人受到批评教育,挽回经济损失共计3500余万元。特别是针对省建科院存在的全面从严治党宽松软问题,我组向省建设厅党组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对省建科院2名主要领导予以问责,追究其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力、失察失管的责任,并调整了领导班子。我们还及时总结剖析案发原因,编写建设系统违纪违法案件警示录,在驻在单位开展警示教育,强化震慑效果。针对存在的管理机制问题,推动主体单位内控制度再梳理、业务流程再规范,深入查找岗位廉政风险,织密制度笼子。通过案件查办,推动行业领域源头治理,净化政治生态。
陈晓:金健的问题线索是我们在查办省建科院另外一名管理人员贪污案件中发现的。驻省建设厅纪检监察组第一时间协调组织专业审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固定了金健涉嫌贪污的证据。根据我们前期了解到的金健相关信息,审查调查组不急于和金健谈案情,而是与驻省建设厅纪检监察组的同志一道,耐心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讲解党纪法规和国家政策,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思想的偏差和行为的错误。金健在“同志式”的谈话中,建立起与审查调查人员的信任关系,积极配合,在如实交代贪污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全部犯罪事实。思想政治工作要见成效,关键还是信息掌握要全面,才能言之有物、有的放矢,使审查调查对象真正从思想上进行忏悔反思。
2.金健个人决定将账外保管的标书制作费以“加班费补贴”名义发放给监理公司高层领导及相关参与标书制作人员,为何认为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而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姚思遐:金健的行为属于“私分”,但不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从同一罪名罪质分析,私分国有资产罪中单位主体的资产性质应当保持大致同一。“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是并列主体,国家机关的资产是纯国有资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资产也应当是纯国有资产,而上述单位主体中符合该条件要求的,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因此,本案中的监理公司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