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与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5)
公共租赁住房是党和政府为困难群众提供的生活保障,本案如单纯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将难以避免地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导致残疾老人无房可住。人民法院充分释法,耐心说理,劝说某公租房公司充分考量马某某的困境,给予8个月的宽限期,劝告马某某再次申请低保,同时调解暂时不解除租赁合同,避免马某某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既保障了政府公租房政策通过合同的形式得到落实,同时又切实保障了残疾人的居住权,在具体案例中落实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案例八
高某琴等诉高某明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高某琴与高某明系同胞兄妹,高某航、高某雪系高某琴的子女,上述4人均与案外人高某宝(高某琴之父)属同一户籍,被识别为贫困户。高某明肢体贰级残疾,其妻视力壹级残疾。2017年5月,户主高某宝与镇政府签订了《易地扶贫搬迁协议》和《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政策人均补助25000元,共计125000元;享受旧房宅基地腾退补助政策人均补助10000元,共计50000元,上述款项均汇入高某明指定的账户。2016年10月,高某明购买房屋一套,支付购房款140000元,契税、印花税合计1860元,该房屋系该户唯一住房。高某琴等起诉请求高某明支付贫困户移民搬迁款75000元、旧宅基地腾退款30000元,合计105000元。
(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和旧房宅基地腾退政策,其目的均为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居住权利。高某明按照上述政策购买住房,该住房现为其唯一住房,高某琴等与高某明、案外人高某宝均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在该房屋未被处置的情况下不能主张已享受政策资金的返还,遂判决驳回高某琴等的诉讼请求。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是政府为解决贫困户基本住房问题的特定款项,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高某琴分割款项用于生活开支的主张,与政府发放该款项的特定用途相悖,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既涉及残疾人的居住权又涉及扶贫安置政策的具体落实。扶贫安置政策是政府为改善贫困户的生活质量、从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搬迁到生存与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解决农民基本住房的惠民政策,应当用好,以真正解决当事人住房需求。高某明等四人均在高某宝户内,与高某琴系同胞兄妹,高某明夫妻均为重度残疾人,虽高某琴等三人对案涉款项享有权利,但案涉款项购买房屋为当事人唯一住房,判决驳回高某琴等人的诉请对保障残疾人的居住权益、对落实国家扶贫政策的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九
牛某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牛某某为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其2019年10月10日到某物流公司工作,担任叉车工。入职时提交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体检合格。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牛某某均勾选“无”。2020年7月4日,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7月10日,牛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2020年10月1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牛某某起诉请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