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与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招聘的系叉车工,牛某某已提供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时体检合格,从工作情况来看,牛某某是否持有残疾人证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的工作。故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残疾人证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但该知情权应当是基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的考量,与此无关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应享有过于宽泛的知情权。而且,劳动者身体残疾的原因不一而足,对工作的影响也不可一概而论。随着社会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而是作为一名普通人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这是现代社会应有的价值理念。用人单位本身承担着吸纳就业的社会责任,对残疾劳动者应当有必要的包容而不是歧视,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判决对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起到了重要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十
王某某诉某康复器具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手术截肢,向某康复器具公司购买假肢产品。2016年4月25日,双方签署《产品配置单》,约定由某康复器具公司为王某某提供假肢产品,并根据王某某的个人适应性提供修正装配方案以及终生免费调整、保养、维修等专业技术服务。某康复器具公司根据王某某情况先为其装配了临时假肢,王某某支付相应价款8000元。2017年4月18日,王某某因左下肢残端溃烂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2725.42元。王某某称其安装假肢后不到十天出现溃疡,向某康复器具公司业务员反映情况,对方称需磨合,慢慢会好,故未及时入院治疗。王某某起诉请求某康复器具公司赔偿其购买假肢费用8000元、医疗费5272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营养费11500元、护理费17400元、交通费2000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康复器具公司未向王某某提供足够的假肢佩戴指导和跟踪服务,导致王某某在使用假肢的过程中出现残端溃烂的损害后果,应对王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某康复器具公司退还王某某假肢款8000元,赔偿王某某医疗费5272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护理费11500元、营养费5750元、交通费500元。二审中双方调解结案。
(三)典型意义
残疾辅助器具对残疾人生活具有重大影响。残疾辅助器具的质量是否合格,以及能否安全有效地使用,与辅助器具使用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权益密切相关。残疾辅助器具产品除了具有物的属性外,还包含服务属性,任何一项属性存在缺陷都有可能对使用者造成损害。本案确立了残疾辅助器具侵权责任纠纷的基本裁判规则,即残疾辅助器具的经营者在向购买人出售产品后,除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外,还应根据产品性能及合同约定,为购买人提供装配、调整、使用指导、训练、查访等售后服务,若因服务缺失导致购买人产生人身损害,经营者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标题:最高法与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