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就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答问(3)
记者:为依法落实“少捕”政策,公安司法机关都做了哪些努力?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逮捕决定后,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放心吗?又是怎么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呢?
苗生明:如前所述,依法落实“少捕”不是不捕。对那些严重犯罪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强调依法逮捕、起诉,从严打击;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等轻罪案件,从刑事立案之初就依法不羁押,但对轻罪案件也不是一味强调少捕,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作出不逮捕前要进行危险性评估,而且注重动态考察,根据诉讼需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一是依法落实“少捕”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刑事诉讼各环节,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统一尺度、优化衔接上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从办案数据上看,公安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和前端,在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上做了很大努力,效果也是明显的,比如,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率近年来逐年下降,今年1-10月提请逮捕率55.6%,较2018年下降了11个百分点,有的地区则更低,如江苏今年以来提捕率29.6%,山东今年以来提捕率34.2%。从发布的典型案例也可以看出,对一些轻罪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就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从源头上降低了羁押率。再如,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不起诉复议复核率也在逐年下降,不批捕的复议率较2018年下降1个百分点,复核率下降0.5个百分点;不起诉复议率较2018年下降0.9个百分点,复核率下降0.5个百分点,说明司法共识逐步形成。值得一提的是,强制措施也在逐步体现其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定位,开始形成非羁押候审以依法是否足以保障诉讼必要为标准,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是否判处实刑以罪行本身严重程度为标准。从办案数据上看,今年以来,检察机关采取非羁押措施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实刑8.3万余人。发布的案例三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虽然廖某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但综合全案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廖某认罪服判。二是在审查逮捕环节探索建立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但是如何判断还缺少客观明确的标准,导致办案人员在把握上有一定困难,易于“一捕了之”。对此,最高检部署在北京、河北、山西等11个省(市)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试点工作,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尝试,并运用于指导办案。如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将量化评估因素分为人身因素、犯罪因素和妨碍诉讼因素三类,细化评估项目43项,构建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型。今年以来,该院运用量化评估机制,诉前羁押率46.93%,同比下降了13个百分点。三是对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故意实施新的犯罪,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有其他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行为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批准逮捕。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为逮捕措施11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