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就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答问(4)
记者:典型案例中提到山东省东营市运用电子智能监管平台、浙江省杭州市运用“非羁码”对非羁押人员进行监管,请您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苗生明: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管,以往只有“关起来”才能“管得住”的犯罪嫌疑人,如今在非羁押状态下通过科技手段也能实现有效监管。早在2012年,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为了防止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发生脱逃现象,就研发了智能监管系统,并不断改进完善和实践运用。去年以来,东营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密切配合,进一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研发应用电子智能监管平台,有效防止非羁押人员脱管脱逃问题发生,共同推动依法扩大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目前全市诉前羁押率已经降至30%以下,刑事诉讼完全有保障。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在“城市大脑”“健康码”等国内领先的大数据技术基础上,成功研发非羁押人员数字监管系统(简称“非羁码”),通过在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上安装“非羁码”APP,由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科技,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全方位、全时段、无死角监管。从2020年9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推广,适用“非羁码”人数达到19138人,无一人脱管。
记者: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后,是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苗生明: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并不意味着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今年9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程序。我们认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刑事政策要求,意味着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他们的行为毕竟已经触犯了刑法,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有责任与有关主管机关做好衔接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如对情节轻微的醉酒驾驶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后,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等处罚。浙江检察机关,今年以来发出检察意见1298份,实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
记者:为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检下步有什么考虑?
苗生明:今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把“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任务。应该说,改变和纠正原有的对逮捕羁押强制措施的过度依赖,对公安、司法机关来说,是一个从理念到制度到能力的系统工程,对社会大众来说,也需要一个更新认识、逐步理解、支持的过程。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统筹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并非孤立的一项检察工作,也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任务,它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有赖于侦诉审一体统筹、分工配合、互相制约,需要在党委领导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辩护律师凝聚共识、协同发力、共同推进。二是强化规范指引,有序推进。最高检正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研究制定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关意见,将从严格把握逮捕措施的适用、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体系、羁押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强化工作协作配合等方面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近期,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通过听证,进一步优化审查逮捕、延长羁押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强化司法审查属性,推动落实少捕慎押司法政策。此外,针对不起诉工作,最高检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规范。三是开展专项活动,重点推进。对于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是法律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针对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履行偏弱,导致绝大多数逮捕羁押案件“一押到底”的现状,今年7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其目的是通过专项活动,确保各个羁押环节准确适用、及时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在有效减少不必要羁押、推动降低诉前羁押率、依法保障被羁押人人身权利的同时,推动实现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重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运作。四是加强案例指导。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最高检将通过陆续多批次专题发布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引导办案、法制宣传方面的作用。五是推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完善不捕不诉的风险评估、防控和诉讼保障机制,强化精细化审查,加强动态跟踪监督管理,构建非羁押诉讼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完善防控体系。进一步扩大非羁押电子监管系统试点范围,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积极探索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保障机制。
原标题:最高检就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答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