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2-27 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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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对同一监狱的常规巡回检察每年至少一次,每次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其中现场检察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对同一看守所的常规巡回检察每年至少一次,每次应当不少于七日,其中现场检察的时间不少于四日。

  第十一条  交叉巡回检察应当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执法活动深层次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对承担派驻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交叉巡回检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辖区内监狱总数的三分之一,每次检察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其中现场检察的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每年选取辖区内一定比例的看守所进行交叉巡回检察,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每次检察时间应当不少于十日,其中现场检察的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十二条  对服刑人员、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监狱、看守所,可以适当缩短常规、交叉巡回检察时间,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三条  针对监狱、看守所发生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脱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事故,以及为推进相关重点任务、专项工作,可以进行专门巡回检察。

  对相关事故开展专门巡回检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主要事实,确定事故原因及性质,监督监狱、看守所对事故依法处置。

  专门巡回检察时间根据工作内容确定,每次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针对监狱、看守所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常规、交叉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机动巡回检察。

  机动巡回检察应当坚持必要性、时效性原则,每次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对派驻检察工作的检查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应当对派驻监狱检察履职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罪犯收监、出监、计分考核、立功奖惩等活动进行监督情况;

  (二)对监狱特殊岗位罪犯选用、老病残罪犯认定等活动进行监督情况;

  (三)对监狱教育改造活动进行监督情况;

  (四)办理或者协助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情况;

  (五)办理或者协助办理事故检察案件情况;

  (六)其他派驻检察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应当对派驻看守所检察履职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看守所收押、出所、提讯提解、教育管理、留所服刑等活动进行监督情况;

  (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进行监督情况;

  (三)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重大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情况;

  (四)办理或者协助办理事故检察案件情况;

  (五)其他派驻检察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应当对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工作进行同步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在监管场所工作期间,每日抽查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监控录像,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监管信息,并做好记录;

  (二)每周深入监区、监舍进行实地查看,开启检察官信箱,与被监管人个别谈话;

  (三)列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监狱狱情分析会或者看守所所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

  (四)及时接收、登记、办理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控告、举报和申诉;

  (五)需要完成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