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1-06 12: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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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依法抗诉。本案一审判决未认定刘某某在盐边县工程中欠薪11万余元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认为盐边县人社局送达的《指令书》中在“周某某民工工资”前遗漏了“支付”二字,属于缺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法定入罪前置要件。二审期间,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着眼这一争议焦点,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依法提取了《送达回证》等书证,询问了人社局执法人员和相关证人,前往涉案公司注册地,对盐边县人社局留置送达《指令书》的现场进行复勘并制作光盘固定证据。经补证查实,盐边县人社局留置送达给刘某某的《指令书》中并未遗漏“支付”二字,但该局移送给公安机关作为证据材料的《指令书》上遗漏了该二字。

  2.申请关键证人出庭,充分说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二审庭审期间,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申请了盐边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出席法庭作证。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围绕盐边县人社局是否依法留置送达了《指令书》,以及留置的《指令书》上是否遗漏“支付”二字等争议焦点对出庭证人进行询问。并结合出示的证人证言、送达回证、复勘视频及照片等新证据,还原了客观事实。检察机关进一步阐释,《指令书》下达前,盐边县人社局已向刘某某告知其欠薪行为已被立案调查,并组织其与被欠薪员工进行调解,且在《指令书》中载明了其拖欠员工工资的客观事实,故尽管盐边县人社局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指令书》中遗漏了“支付”二字,但实质上应当认定政府有关部门已履行完责令支付职责。

【典型意义】

  1.依法抗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案中检察机关既通过依法指控,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又果断行使抗诉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践行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检察承诺,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构筑起了刑事检察保护屏障。

  2.依法主动履职,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检察机关一方面采取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配合的方式补充侦查、完善证据,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效果。另一方面采取申请证人出席二审庭审作证、开展交叉询问、出示新证据、加强释法说理等方式,充分履行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余某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监督移送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4月起,余某安在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租赁厂房和机器设备,组织工人从事鞋业制造和加工,于2019年6月注册成立晋江思福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福公司,另案处理),余某安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截至2019年6月底,余某安共拖欠熊某、张某某等97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34万余元,后于2019年6月29日逃匿失联。同年7月1日,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余某安支付员工工资,余某安逾期仍不支付。2019年7月12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线索移送晋江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后晋江市公安局对余某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余某安被抓获归案并被取保候审。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协调,余某安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共支付了工人工资125万余元,仍拖欠工人工资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