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5)
郭某姣于2019年6月至10月经营北京市某直通便民超市有限公司期间,拖欠朱某某等9名公司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但郭某姣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改正。后该局又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按要求支付员工工资。郭某姣则以电话停机、门店关门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于2020年7月1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7月22日郭某姣被抓获,7月29日被取保候审。郭某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支付了拖欠的大部分劳动报酬,并与9名公司员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郭某姣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于2021年10月11日对郭某姣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1.综合考察案件背景情况,为化解矛盾打下基础。北京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了解到郭某姣自主创业,服务本地的“菜篮子”工程,后因线上购物冲击等因素影响,导致经营不善。郭某姣因对其行为危害性认识不够等原因,采用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且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检察机关主动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为后续促成矛盾化解、刑事和解,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打下基础。
2.细致教育引导,促成劳动报酬足额支付。郭某姣到案后支付了拖欠的大部分劳动报酬,并与公司员工达成和解协议,其继续足额支付剩余劳动报酬的意愿不高。然而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部分员工表达了希望能支付全部工资的愿望。为了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加强教育引导,促使郭某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以兼职及从亲友处筹集所得资金足额支付了9名员工剩余劳动报酬。
3.公开听证,对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了由人大代表、值班律师、侦查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对本案拟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与会人员经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检察机关还就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重要性、企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对郭某姣进行了教育。郭某姣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检讨并写下悔过书,保证今后一定守法合规经营企业。公开听证不仅提升了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透明度,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1.矫正经营观念,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核实案件事实、审查证据,还应从企业责任、劳动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应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基本准则,促使企业经营者深刻认识到企业不能只关注经营盈利,同时还肩负着社会责任,让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内化于心,实现民营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2.落实慎诉政策,助力民营企业走出困局。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在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中的作用。对于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企业经营者,若能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注重发挥相对不起诉的作用,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案例五:晋某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