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4)
梁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支付员工工资88753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又支付了超龄劳动者工资6675元。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某虽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于2021年8月23日对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全面审查欠薪事实,对特殊超龄劳动者的欠薪进行平等保护。本案中有2名员工年龄超过了退休年龄,属于超龄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以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未将该2名员工的工资认定在责令支付的范围内。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不能简单将“超龄”与劳务关系画等号,针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应当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平等保护。基于上述理由,检察机关要求梁某某付清本案2名超龄劳动者的工资。
2.确保工资顺利发放,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机关的敦促下,梁某某筹措资金将超龄劳动者的工资缴至劳动行政部门专用账户,确保劳动报酬依法、及时、规范发放,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梁某某因经营不善而拖欠支付欠薪,虽有逃匿行为但在案发后全额付清拖欠的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3.研究论证用工争议,向劳动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针对因“法无明文规定”导致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查阅司法判例,找准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向劳动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平等保护。另外,针对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虽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仍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类劳动者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随同刑事案件一并移送,作为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的依据,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1.全面审查行政机关责令支付行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审查涉案材料,对相关部门的责令支付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不局限于责令认定的金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影响犯罪嫌疑人罪行轻重、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的相关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建议行政机关予以移送并综合审查认定。
2.强化行刑衔接,助力保障劳有所得。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超龄人员就业情形越来越多,讨薪困难,劳资纠纷屡见不鲜,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应当将劳动者的“忧酬烦薪”挂在心上,能动用好司法力量,持续跟踪欠薪发放情况,平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从个案中发现普遍性问题,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好“后半篇文章”。
案例四:郭某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