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村、居委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光山新闻网 admin 2019-02-02 22: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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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9日 (记者 张素 梁晓辉 张子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居委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中国民政部部长黄树贤此前在作说明时介绍,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黄树贤说,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