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2)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制度教育转化促成矛盾化解。对焦某拒不认罪的情况,检察机关开展教育转化,通过开示监控视频,打消焦某的侥幸心理;通过开示李某的就医材料和医护人员证言,消除焦某的疑问;通过释法说理,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消减焦某的对抗情绪。最终,焦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案发后一年多二人矛盾一直未化解且对抗情绪激烈的情况,检察机关了解到,焦某因患疾病、经济能力有限、担心无力承担高额赔偿等因素一直拒绝和解,而李某因不满焦某违章引发事故、先动手打人且不道歉也一直拒绝和解。对李某提出焦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而公安机关未立案追究的情况,检察机关查明焦某所驾驶车辆不属机动车。检察机关将调查过程、结果告知李某,消除李某的疑惑。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通过向二人宣讲刑事和解规定、了解双方诉求,促成焦某向李某赔偿人民币3000元,双方相互谅解。
(三)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区分情形,依法适用不起诉。检察机关考虑焦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于2020年2月28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对李某,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在案证据仍无法认定李某的行为和焦某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于2020年4月16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二人均认可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查清事实、厘清原委是认定案件事实、化解矛盾的根本。轻伤害案件要重点查清案件起因、致伤手段、致伤部位和致伤原因。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
(二)办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要注重矛盾化解。办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要注重矛盾化解,依法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规定,把化解矛盾贯穿办案始终,明辨是非,使当事人、群众明事理、守规矩,发挥法律定纷止争作用,体现司法公正。
(三)依法敢用、善用、准确适用不起诉。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
案例二
卢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卢某,男,农民。
被害人孙某,男,农民。
二人系邻居。卢某以孙某家中作坊生产有噪音、影响自己生活为由经常与孙某争吵。2019年11月26日,卢某再次与孙某发生争吵,用拳头打了孙某胸部、头部等部位,并将孙某推倒在路边花坛,致孙某受伤。孙某的两个兄弟获悉后赶到现场,将孙某送往医院。经鉴定,孙某左侧第4、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经电话通知,卢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预交部分赔偿款。后被取保候审。
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将卢某故意伤害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通过证据开示,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审查起诉阶段,卢某辩称虽然打过孙某,但准备离开时,孙某伙同两个兄弟对自己殴打,自己出于防卫将孙某推倒。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了案发时在场人员的证言,并召集卢某及其辩护人、孙某、侦查人员进行证据开示。在证据面前,卢某承认自己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供认案发时孙某的两个兄弟未殴打自己,自己不存在防卫情形,愿意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开示的证据及案件定性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