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6)
3月26日,经鉴定,汪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当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4月1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6月7日,公安机关以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移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全面审查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在石某冲撞卧室门之前,汪某已出言制止,而石某明知推不动门是因年事已高的汪某在卧室里用身体挡住的情况下,仍然大力冲撞将门锁撞断,将汪某撞倒在地。石某主观上对汪某受伤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石某进入朱某家中盗窃衣物并丢弃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依法构成盗窃罪。两次实施犯罪过程中,石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故意伤害和入户盗窃的手段行为,不再单独评价。
检察官出庭指控犯罪。
(二)注重审查犯罪情节,依法从严惩处。石某在与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纠缠,两次深夜闯入朱某家中滋扰,造成年迈且有残疾的汪某轻伤,将朱某的衣服等物品放入事先准备的蛇皮袋中盗走丢弃,其行为对两名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居住安宁及财产安全造成侵害,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石某在案发后缺乏真诚悔罪表现,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再犯可能,对其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检察机关依法对石某作出批捕决定,并综合案件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石某提起公诉。2021年9月2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对石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三)主动开展司法救助,缓解被害人生活困难。法院判决后,被害人汪某一直未获得赔偿,石某对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未予履行,针对此情况,检察机关到汪某所居住的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认为汪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2022年4月,检察机关向汪某发放5000元司法救助金,一定程度缓解了被害人的生活困境。
【典型意义】
(一)注重对案件全面审查、准确定性。办案中,要全面审查案件发生的背景,案发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侵入住宅的行为作为手段行为,可不再单独评价为犯罪,作为故意伤害罪的从重量刑情节考量。
(二)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虽然属于轻伤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伤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及医护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的,以及具有累犯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三)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要全面了解被害人遭受损失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在解决被害人因该案遭受损伤而面临的生活急迫困难的同时,促进矛盾化解,增进社会和谐。
原标题: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