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人社部、全总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7)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1-25 12: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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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房地产公司拖欠赖某工资,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约谈公司负责人,督促其支付了赖某部分工资。赖某对工资支付数额存在异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其余工资。

  裁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并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笔录认定工资支付数额,裁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赖某工资5000余元。

  典型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均为劳动者法定维权渠道。履行职能的机构加强协作配合,对于统筹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优势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准司法作用,提升农民工维权便利度,化解讨薪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0号)规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原则,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仲裁机构要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事实互认、情况会商、协调处置等联动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9号)规定“对已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除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速裁庭予以认可”,对推进两个机构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立足职能职责,根据农民工维权需求及办案实践需要不断创新联动模式,更好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案例九

发挥多元处理机制作用化解集体劳动争议

  ——李某等48人诉某制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制造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李某等48名劳动者工资,并与部分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李某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制造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

  处理结果

  案件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工会、司法、信访等部门立足法定职能,建立“五方联调机制”,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区总工会征求劳动者意见,协调提供多个匹配工作岗位,率先促成12名申请人撤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坚持调解优先,与双方当事人多轮沟通、对争议焦点解疑释惑;司法局选派律师参与调解,了解劳动者需求、提供专业咨询。最终32 名劳动者与某制造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场制作调解书,某制造公司当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183万余元。对于4名未签订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通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绿色通道”,及时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