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1-26 1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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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

  (二)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依照《档案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规范;

  (二)指导本单位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职责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依照《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

  (三)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开展宣传教育,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各类档案馆,参照前款规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案工作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化等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依照《档案法》第十三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