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接受组织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区军雄“组织观念淡薄,长期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付慧华“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近期发布的通报中,多名违纪违法人员都存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哪些典型表现?如何加强监督执纪,督促党员干部如实报告,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纪法意识匮乏、侥幸心理作祟……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可能是为掩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每年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除年度集中报告外,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成员发生规定情况的,应当在30日内或者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并在年度集中报告时继续填报。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其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其中,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然而,个别领导干部组织观念薄弱,错报漏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分为错报漏报和隐瞒不报两种情形。从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领导干部中主观遗忘不报、错报漏报的占多数。”浙江省开化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姜志伟告诉记者,就主观原因而言,个人有关事项错报漏报甚至故意不报,常与领导干部纪法意识淡薄、政策把握不准、担心引起组织关注等有关。
河南省登封市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牛风云认为,党员干部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纪法意识匮乏,未将如实报告当作应尽职责,敷衍应付;二是侥幸心理作祟,认为隐瞒行为不会被察觉,或者即便被发现也可能不会受到重罚;三是自我保护心理驱使,担心如实报告个人情况可能引发不良后果,如面临纪律处分、晋升受阻等。”
重庆市南川区福寿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胡某就是其中的典型。从2021年1月开始,胡某实际控制其岳母和弟弟名下共2个证券账户炒股,但此后每年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他均未如实报告其隐名持有股票的情况。“胡某不想让组织知道他在炒股,出于逃避组织监督的心理,他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隐瞒了自己炒股的真实情况。”南川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说。
领导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还可能是为了掩盖违纪违法行为。“党员干部瞒报谎报的问题通常不是单独存在,往往伴随着利益交换和更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比如,瞒报房产背后可能是资金来源不明等问题,瞒报经商办企业背后则可能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问题。当事人害怕上报以后问题暴露,企图蒙混过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华士杰说。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原一级调研员李某,在2021年5月以其妻子名义支付140余万元购买了海南省一套房产,李某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未申报该房产购买情况。李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和涉嫌犯罪问题,2024年5月被开除党籍,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2024年9月,萧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