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幼有所育” 增供给、强协作、抓监管一个不能少(2)
近年来有个别托幼机构有虐童行为,引发了社会的极大关注。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紧缺、部分人员素质相对不高等问题,意见提出,加快培育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于学军强调,目前设置婴幼儿照护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不进行行政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意见针对监管问题从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监管责任划分,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要负主要责任。意见附有17个部门和单位的分工,各个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监管职责。此外,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必须要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并且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还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刘鸿雁表示:“意见在组织实施方面强化了政府的责任、强化部门协同以及监督管理,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有助于打消父母对非公立机构的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