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9)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南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突出地位,坚决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本方案要求,从实际出发,研究细化分阶段、分年度、分区域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提出的任务措施,加强对海南建设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指导和支持,强化沟通协作,协调解决方案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理顺工作管理体制,强化陆海统筹和涉海综合管理。
(二)引进培养人才。引进和培养一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人才,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海南与国内外生态文明水平领先地区的学习交流。支持海南大学等科研院所培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优势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鼓励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课题研究。创新“候鸟型”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设立“候鸟”人才工作站。
(三)强化法治保障。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海南特色地方性法规,为推进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试验区重大改革措施涉及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四)开展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生态文明试验成果,加强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试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实践证明不可行的举措,要及时予以调整,提出相关建议。
(五)整合试点示范。整合资源集中开展试点试验,将已经部署开展的儋州市、琼海市、万宁市等综合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统一整合,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名称开展工作;将海南省省域“多规合一”试点、三亚市“城市修补、生态修复”试点、三沙市和三亚市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各类专项生态文明试点示范,统一纳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平台整体推进、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