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摸狗命案”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但未获道歉 拟提出复议(2)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19-05-28 13: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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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建伟、杨建平故意伤害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杨建伟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被当庭释放。

  杨建平被释放后曾告诉澎湃新闻,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获国家赔偿37万余元

  澎湃新闻获得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赔偿申请人杨建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曾被该院作出有罪判决,现经二审判决无罪。杨建平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于当日立案。杨建平提出如下赔偿要求: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权;请求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赔偿金291573.76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医疗费9170.23元,被羁押期间的生活费28000元。

  《国家赔偿决定书》记载,因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5月15日颁布了新的国家赔偿标准,杨建平于5月17日变更请求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赔偿金为323556元。

  武昌区法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称,杨建平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本院作为曾经对其作出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杨建平经二审公开宣判无罪,相应的媒体对此案无罪判决结果进行了报道,本案也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及时将二审判决书送达给杨建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杨建平的名誉已实际得到了恢复。在此基础上,本院仍将在相应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为杨建平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工作。

  关于赔礼道歉,武昌区法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认为,本院两次审理杨建平故意伤害案属于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审理过程中也未对杨江平采取任何违法强制措施,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虽然二审改判杨建平无罪,但二审改判无罪并非本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所致,仅是对其行为定性因认识分歧所致,故对杨建平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杨建平告诉澎湃新闻,自己对赔偿的金额没有异议,但被羁押了1024天未获赔礼道歉,这让他无法接受。他说:“我准备向武汉市中院提出复议。”

  澎湃新闻记者 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