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被遗忘在校车里致死的悲剧为何频现(2)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些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告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以刑罚,同时适用缓刑。
在金泽刚看来,幼儿园相关人员明知幼儿更需要关注保护,而且稍加留心就可以避免悲剧发生,而几岁的幼儿闷死在车内,无论如何都无法评价为“情节较轻”。
金泽刚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背离了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惩罚不了肇事者,也很难起到震慑作用。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陈焱光提出,在判决前,法院要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考察,不能以“情节轻微”一概而论,假如发现某幼儿园监管严重缺失,长期未执行制度规定,则应当视为情节恶劣,或可顶格处罚。
早在2007年,类似事件即报道过多次。据公开报道,仅在2007年5月至9月,全国有4起此类事件。
2007年9月20日,教育部发布通知,要求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
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今年5月28日,在湖北通城3岁女童被遗忘在校车内身亡事件发生后,教育部网站发布“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19年第3号预警”,提醒随车照管人员谨记在上下车时清点人数,校车司机尽量将校车停在阴凉处,校车运行结束要反复核查学生是否都安全下车。
“多起类似案件判决雷同的现象,可能会导致制度、监管等方面的漏洞被掩盖。”在陈焱光看来,幼儿被遗忘于校车的事件不能一判了之、一赔了之,应该及时找出制度的短板、管理的不足、监督的漏洞。
陈焱光提出,有关部门应制定出有效的部门规章,幼儿园内部也要形成合理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的信息反馈机制,司机、随行照管员、班主任、幼儿园负责人、家长之间形成信息闭环,准确把握幼儿去向。
陈焱光建议,应对当事人或涉事责任人采取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结合。比如,限制相关人员从业资格,取缔幼儿园办学资格等。
金泽刚认为,悲剧连年发生,与长期以来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防范措施、管理缺位有关,对事故责任人的追责应更加全面彻底。
本报武汉6月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