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砸钱造“童星” 数万元花费一场空(2)

光山新闻网 李晓华 2019-06-13 07: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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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与“小童星”父母签订的协议中承诺,他们将对“签约艺人”进行长期艺术培养,直至其年满18岁。这一过程中,几乎每年的花销都在数万元到10多万元不等,包括拍摄影片的往返路费、住宿费、家长误工费等,这些费用均由家长自己承担。

  当颜女士到公司“讨说法”时,却发现这家公司早就人去楼空。相关工作人员还在电话中回复她,“培养孩子不要急功近利,打造童星是个长远过程,不可能立马成功”。

  一名在百度贴吧上发布个人信息的13岁女孩告诉记者,自己在贴吧“混迹”多年,那些与自己联系的经纪公司到底是什么资质,她都知道个大概,“我肯定会查询好对方的底细,再与他接触”。而女孩所说的“底细”,主要是指工商注册登记证。

  此前,有媒体曝光称,有不法分子打着“童星经纪公司”的名义,在网上联络未成年人,并要求其上传不雅照片。多段视频显示,昵称为“童装设计公司”或“央视少儿频道童星选拔人”的聊天对象,通常以“对童星、童模的身材外形条件进行考察”为由,在对话框中打字要求这些女童在视频中一步步脱掉外衣裤和贴身内衣,裸露私密部位。很多怀揣“童星梦”的未成年人上当受骗、维权无门。

  一名长期从事演艺经纪人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并不存在专门的童星培训公司,“有极少数的童星公司,但它只是一个中介,负责简单培训和联系剧组,但这种培训肯定不是大范围、长时间的,也不会在百度贴吧搜罗好苗子。大多是和专门的培训机构合作,物色人选”。

  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童星公司只是中介,并不具有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

  法官、律师建议家长“认清现实”

  在孙女士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传媒公司行为构成违约,应全额退款。传媒公司表示不服,并上诉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中,传媒公司辩称,首先,母片丢失是第三方的责任,是不可抗力,不能因此要求退款;第二,合同中的“100%播出”并未明确一定要在什么平台播出;第三,赞助费属于家长对拍摄的无偿赠与,不应退还。

  二审法院认为,传媒公司与孙女士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外人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不属于不可抗力;播出时间已超出协议有效期,仍然构成违约。鉴于传媒公司未能履行其“在有效期内100%上镜、100%影片播出,如违约则100%无条件全额退费”的承诺,因此法院支持孙女士主张的“全额退费”。此外,法院认为,赞助协议和合作协议是一个整体,孙女士等人支付赞助费用是附条件的,并非纯粹的赠与行为,因传媒公司的行为导致所附条件并未成就,赞助费用亦应予退还。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告诉记者,暑期将至,如今各种类型的培训机构让家长们挑花了眼,在“童星培训”方面,他特别建议家长们“认清现实”,“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该过正常的、以读书为主的学习生活,即便特别有当明星的潜质,家长也不能剥夺他的‘发展权’。这个年龄段孩子,不能放弃学习。”

  田相夏说,由于市场准入门槛低,且大多数所谓的“童星培训”公司都只是文化传媒公司,不具有培训资质,因此,会使很多家长在后期维权过程中遭遇难题,“现在注册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可能连注册资本金都不用。说白了,他(指不法分子——记者注)只要有一台摄像机,甚至手机,外加一台电脑,拍好视频上传到视频网站上就行了。被投诉后,关门失踪再重新注册一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