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包气瓶被判非法买卖枪支获刑八年 不服判上诉(2)
一审法院认为,枪支不仅指整枪,也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散件可能被改装成枪支,却故意规避进而销售盈利,故销售动机不影响定罪。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枪支解释》)第七条,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折算出被告人销售枪支的数量。
王永的二审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广鑫告诉澎湃新闻,一审法院以主观归罪,机械适用《枪支解释》规定来折算王永的枪支数量存在错误。程广鑫认为,如果但凡可以用于制造枪支的零部件就属于枪支散件,处罚范围可以无限扩大,“螺丝、塑料都可以用于制造枪支。”
2019年6月20日,澎湃新闻在多个电商平台以“气瓶”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与本案中相同款式的高压气瓶仍有销售,产品介绍显示气瓶可用于水族养殖、清洁能源、消防等。
工商资料显示,四川威马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6日,注册资金50万,经营范围包括五金产品、气动设备、气动恒压阀、手动充气泵、电动充气泵、气瓶、电子及光学产品批发兼零售、互联网批发兼零售以及进出口贸易。
程广鑫认为,王永涉案的通用性气瓶、恒压阀系普通企业所生产,不属于枪支散件。
程广鑫称,作为枪支零部件的气瓶、气门的生产具有专门性,如2014年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附件“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中虽列有气瓶、气门,但《批复》明确规定,枪支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应当委托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进行。
枪支鉴定过程被质疑,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
此外,程广鑫还指出,该案的关键定罪证据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和鉴定方法错误等问题。
2018年6月1日,平顶山警方对兰某云商铺进行搜查,并将所扣物品存放于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绥山刑侦中队。绥山刑警中队2018年6月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平顶山市公安局共送检了4种物品,包括两种规格的高压气瓶各5个、两种类型的恒压阀各五个,数量共计20个。
然而,在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中,鉴定物品种类则有6种,配件检材共107个,此外还有一把样本枪。程广鑫认为,本案检材中样本枪和疑似握把来源不明,送检物品缺乏同一性。
鉴定书显示,送检的疑似气瓶、疑似握把和疑似气门拼装零件共103件均被鉴定为气枪零件。与此同时,检验中通过射击试验证实,送检的样本枪比动能大于1.8焦耳每立方厘米。
程广鑫表示,公安部对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有明确规定,对非制式枪支的功能判定应当与制式枪支进行比较。然而,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在鉴定涉案配件是否为枪支零件的过程中,先鉴定用以比对的样本枪是否为枪支,再以送检物品替换样本枪零件进行射击试验,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不符合专业要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枪支零部件鉴定结论,一审判决书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系委托平顶山市公安机关所作的鉴定,不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人无资质的问题。
一审获刑八年,被告人不服上诉
王永在上诉书里提到,他对公司经营情况和气瓶是否可以改装成枪支全然不知,自己也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