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嚣张!越野车队疯狂碾压草原发视频挑衅当地县长(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基本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基本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告称,今后对出现肆意碾压草原等行为,多伦县将依法一查到底,顶格处理。望广大游客、群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现随意碾压草原的行为及时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1000元奖励。
多伦县目前已成立多部门联动的专案组,对7月碾压草原事件以及男子发布挑衅视频展开调查。警方初步确认,涉事男子与北京某汽车改装中心有关。截至记者发稿时,涉事男子暂未归案。
王立堂表示,目前已找到尚未归案车主的联系方式,正在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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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聂之眼”重现生机黑眼圈周围植被恢复
今年“五一”期间,四川甘孜州“格聂之眼”被成都一自驾车队破坏,引发网络热议。车队领队返回理塘接受调查后,做出书面检讨并道歉。8月7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检察院获悉,事件发生后,甘孜州检察院发挥其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了对“格聂之眼”的保护,目前景点周围植被恢复良好,重现生机。
“格聂之眼”位于甘孜州理塘县海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格聂景区,是海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格聂景区的核心景点,海拔4000多米,生态极为脆弱。今年“五一”期间,来自成都的一自驾游车队到“格聂之眼”游览时,游客驾车围绕“格聂之眼”拍照过程中,数辆越野车对高寒草皮、植被反复进行碾压,并拍摄视频上传至社交网络,在国内外引起了严重影响。
经勘测,约1.8亩植被遭受车轮反复碾压,为“格聂之眼”戴上了“黑眼圈”,不仅对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奇观造成重大破坏,还极大地损害了高原自然生态系统。
“格聂之眼”事件发生后,甘孜州检察院要求理塘县检察院安排干警赴“格聂之眼”实地调查、取证,并进行全程指导。理塘县检察院向理塘县林草局、喇嘛垭乡人民政府发出了行政公益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草原植被,并加强格聂景区重要景点的保护。
7月,当地政府按照检察机关要求,一是对“格聂之眼”景点周围设置了约1500米防护栏,此措施能有效防止车辆进入该草原,并在交通要道醒目位置设置了8处标示标牌,提醒过往游客爱护草原、保护草原;二是在旅游高峰期要求“格聂之眼”景点所在村“两委”安排专人轮流值班,提示游客文明旅游,并在前往“格聂之眼”景点必经公路两旁设置了6处保护草原生态的标示标牌;三是在“格聂之眼”景点附近制作了劝导文明旅游标示标牌。通过无人机航拍的全景照片显示,目前,“格聂之眼”景点周围植被恢复良好。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