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五年规划(2018-(3)
3.结合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情况,对相应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意见建议;结合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和监督情况,提出对相关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意见建议。
(三)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整改问责
1.找准突出问题。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梳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审计查出、巡视发现和纪检监察处理有关案件反映的问题,研究提出和分析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
2.强化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梳理,提出分类整改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时间表,严格对标对表,督促落实整改和问责要求。
3.加强跟踪监督和日常监督。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国务院报告以及监督调研报告等提出或者反映的重大问题、报告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组织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跟踪监督、持续监督,推动问题切实解决。逐步建立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
4.综合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研究开展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及时作出决议决定等,用足用好法定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本届内,可以适时安排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同时,有效发挥专项审计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支持作用。
(四)加强对地方人大工作指导
1.推动县级以上地方建立报告制度。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实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全覆盖。
2.推进各级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信息联网。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纳入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2019年,争取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联网;2020年,实现省级人大常委会与其所辖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联网;2022年,实现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与其所辖县级人大常委会联网。
3.探索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联动机制。根据发现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专项调研、执法检查,也可以委托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活动。
4.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引导地方探索创新。加强工作信息交流,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创新性做法和有益经验。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需要,落实《意见》“加强队伍能力建设”要求,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机构,打造专业化工作队伍。
五、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立法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的制度化、法治化。
(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研究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体现《意见》要求,实现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法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