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陷阱,长臂管辖!(2)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欧洲所助理研究员慕阳子指出,《反海外腐败法》通过于1977年,规定禁止美国企业针对一切国外企业、政府、政党的贿赂行为。自生效以来,该法长期受美国主要行业巨擘的质疑,被认为会使本国企业在出口市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初期并未大力实施。
1998年,美国国会修改了该法,使其拥有域外效力,同样适用于外国企业。只要一家企业用美元计价签订合作,支付发生在美国领土,或仅仅通过设在美国的服务器发送、存储邮件,这些都被视为“国际贸易工具”,美国就认为自己有权提起诉讼。在本案中,阿尔斯通正是使用设在美国的银行账户,以“咨询费用”的名义将贿款打入印尼官员的账户而引起美国顺藤摸瓜的调查。
该法律貌似“公正”,但在操作上往往存在“美国例外”。据皮耶鲁奇调查,在试用该法的近40年里,美国司法部从未在本国的石油巨头或国防业巨头的海外交易中挑出什么毛病。难道美国企业就如此“洁身自好”?
事实上远非如此,美国司法长期处于美国强大的跨国公司控制之下,往往在本国大型企业在他国被起诉后才对其提起诉讼,随后收回调查权,“关起门来”处理,态度上也要宽大很多。
据调查,1977年至2014年,外国企业受到的“罚单”占总额的67%,其中尤以欧洲企业“贡献”最高。2008年以来,最终支付罚金超过一亿美金的公司共有26家,欧洲企业占14家,法国企业占5家,道达尔、阿尔卡特、法兴银行、阿尔斯通等大型法企均“上榜”。而这些罚金最后统统进了美国国库。
《反海外腐败法》就这样在道德的掩护下,成了美国发动“经济战”屡试不爽的神奇工具。
“一直以来,美国通过军事霸权、经济霸权、文化霸权来影响和支配世界。但美式霸权也在随着形势的变化和时代的进步不断发展演变。”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美国所副研究员王锦认为,近期出版的《美国陷阱》一书揭露美国利用“长臂管辖”,将国内法应用于国外,以打击竞争对手的新式霸权手法,引人深思。
王锦指出,首先,美国“长臂管辖”的“长臂”之长,体现出美式霸权的蛮横。《美国陷阱》写道:“《反海外腐败法》赋予美国司法部一种权力:任何人,不论国籍,自他涉嫌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那一刻起,只要该罪行和美国国土有一丝一缕的联系,美国司法部即可对其逮捕。”
从法理上说,这种“长臂管辖权”的本质是绕过正常的国际司法协助途径,威胁别国的司法主权,体现的是一种赤裸裸的霸权行径。欧盟、加拿大均曾尝试用国内立法等方法反制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但由于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后盾是其强大的金融和经济实力,所以其他各国均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
其次,美国司法部与经济部门勾结,步步为营,为资本的扩张保驾护航。皮耶鲁齐的遭遇就是美国司法部和跨国公司联合做局的结果。
书中提到,美国司法部的官员莱斯利·考德威尔表示:“直到我们开始追捕公司高管后,阿尔斯通公司才开始合作。”通用电气的律师也对皮耶鲁齐表示:“如果不是贵国政府制造出这么多麻烦,您早就被释放了。” 皮耶鲁齐被拘捕和通用电气收购阿尔斯通之间有着非常明确的联系,他被当成了“经济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