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费、捆绑保险 消费者购车谨防“五大套路”(2)
三是慎重改装。经营者对消费者因擅自改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因此,消费者改装汽车应慎重,即便是改装加装也最好是在提车前和经销商约定好,由经销商负责给改加装。
四是选购汽车配件不马虎。选购汽车配件时,消费者应要求经销商在清单或发票上注明所购配件的生产厂家,并要求经销商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售后服务规定等。
五是质量不合格可退货。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不合格车辆,却以汽车三包规定为由拒绝承担退货责任或相应赔偿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付合格产品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三包责任是后合同义务,两者不应混同。如遇质量不合格汽车,消费者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退货。
六是向强制交易说“不”。当前汽车销售服务中,存在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缴纳续保押金或续保保证金、强制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问题。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上述费用,并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针对媒体曝光的失信事件及全国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报告》建议汽车厂家及经销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自查和整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各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杜绝各类不合规、不规范行为。同时,建议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立法机关、行业协会等相互协调,创造适宜诚信的社会环境和竞争环境,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汽车消费市场。对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产品质量法、汽车三包等规定。提升产品质量担保立法层级,明确违法追究责任到人,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防止经营者逃避自身应尽义务和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建议加强汽车消费领域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关注消费者反映问题,进一步加强汽车消费领域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突出行为,规范汽车销售和附随服务,加大监督抽查范围和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三是建议探索建立汽车消费领域信用公示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作用,公开披露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以及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失信行为,强化对汽车消费领域失信主体的信用约束,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