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确认为赔偿方式(2)
基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专业性强、修复周期长、修复情况复杂等因素,《若干规定》明确,具体修复工作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认为,这有利于发挥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的专业优势,及时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
他表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需要人民法院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生态环境部将指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做好证据收集、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和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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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形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
■ 背景
2017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记者了解到,2018年以来,各省级、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案例共计306件。
法院方面,截至2019年5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0件,其中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4件,审结9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16件,审结16件。
新京报记者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