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农村危房改造不得盲目扩大对象范围(2)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和扶贫资金监管要求,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支付到位。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资金下达和支付情况,应及时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同时,要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开展预算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对于发现的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完善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反馈机制,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
各地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保补助对象数量、竣工验收情况等基础数据真实有效,财政部门确保预算编制科学合理、预算执行规范及时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支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各地资金投入和管理情况,将列为中央财政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研究确定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名单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