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敦煌的久远长存”(序与跋)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1-16 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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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敦煌结缘始于毕业实习。想象中的敦煌,是一个超然世外的桃花源,谁知到敦煌一看,除了令人震撼的石窟艺术,走出洞窟,竟是满目荒凉,周围是戈壁沙漠,交通不便,环境闭塞,无电无水,喝苦咸水,伙食不好,生活艰苦。由于水土不服,我实习只进行到一半就离开了敦煌。没想到第二年毕业分配,又把我分到了敦煌。这一来,我竟然在敦煌工作生活了60年。

  20世纪80年代初,敦煌文物研究所迎来了科学的春天。有鉴于敦煌莫高窟是珍贵的文化艺术宝库,在国内外具有极大的影响,保护、研究、弘扬工作任务繁重,甘肃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将敦煌文物研究所扩建为敦煌研究院。1986年,国家文物局决定将莫高窟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我负责撰写莫高窟的“申遗”材料。我学习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威尼斯宪章》等文献,又重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知道了保护的理念、保护的原则以及国际上的保护状况,也看到了莫高窟保护和管理的不足与差距,对我做好科学保护和科学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要做好莫高窟的保护,离不开科学技术。20世纪80年代,我推动敦煌研究院与国内科研机构横向合作,申请国家专款购买科学仪器和现代化设施,与国外专业科研机构开始合作科学保护,并合作培养科技保护人才。合作双方以“不改变原状、最低限度干预”的保护原则为指导,对莫高窟病害壁画和彩塑的制作材料、壁画颜料成分和胶结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掌握了泥质壁画地仗层的组成结构及物理化学性质,掌握了壁画多种病害的机理和原因;并研究筛选了针对不同病害修复的材料和工艺,建立起石窟壁画抢救性科学保护技术体系。随着科学保护的深入,我推动了以风险管理理论为指导,采用传感器和网络技术,为遗址保护、风险控制和管理提供依据和指导,建立起莫高窟监测和风险预控体系。敦煌石窟的保护工作由此进入预防性保护。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我曾做过莫高窟“科学记录档案”工作,在建档案和查旧档时对比照片,深知敦煌石窟文物在不断地衰变、退化,也深深忧虑这种持续衰变、退化会导致最终的消亡。20世纪80年代末,我得知图像数字化后储存在计算机中可以永远不变的信息,建议在莫高窟尝试利用计算机图形图像技术实现文物信息的永久保存。通过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敦煌研究院探索形成了一整套集图像采集、数据加工、安全存储和科学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壁画数字化关键技术与流程规范,开展了敦煌石窟数字档案工程,提出了“永久保存、永续利用”的想法。目前,敦煌研究院已经建成了“数字敦煌”资源库平台,并将30个典型洞窟的高清数据在互联网平台向全球共享。

  1998年,我接受了敦煌研究院院长的任命,认识到只有制定规划,才能保障莫高窟长远、全面、健康发展。敦煌研究院吸取国际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先进理念、先进原则,起草了《敦煌莫高窟保护总体规划(2006—2025)》。经过国家文物局审定,甘肃省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实施,为全面做好莫高窟的各项工作的管理,提供了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指导性的依据和规范。世纪之交,我执笔起草了保护条例的草稿,提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专项法规,明确了莫高窟保护对象、范围,规定了敦煌研究院的职责,及其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遵循的方针和原则;也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这部专项法规的制定和颁布,对莫高窟的保护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样是90年代末,我们意识到构建敦煌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刻不容缓,应在商标、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诸多领域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提出了文物保护一定要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2003年颁布实施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对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